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结核病报告管理制度
日期:2014-10-24
为加强肺结核病归口管理,控制结核病的传播与流行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》、《辽宁省肺结核病归口管理办法》等有关规定,制定本制度。
一、报告责任人、范围、时限
执行职务的医务人员为法定报告人,结核病为乙类传染病,发现肺结核、结核性胸膜炎、结核性胸腔积液应在规定时间内(24小时)报告疫情,陈旧性结核病不报告。
二、报告程序
1、各科室设疫情登记本、发现肺结核、结核性胸膜炎时,必须认真填写结核病人疫情报卡,并在登记本上登记。
2、填写登记本、结核病人疫情报卡要求字迹工整、项目齐全准确,尤其是联系电话必须填写,本人无电话可填其亲属朋友电话,杜绝死卡。
3、登记本中的诊断项目必须用红笔填写诊断结果(活动性肺结核、结核性胸膜炎、结核性胸腔积涂片或结核抗体试验者用红笔标注阳性结果)。
三、预防保健科负责结核病报告、管理的日常工作,专职人员每天收取、核对报卡,及时网报,做好登记、汇总、资料保存工作。
五、预防保健科每月对科室结核病报告、管理工作进行考核,杜绝迟报、漏报工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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